思覺失調症Schizophrenia,
也就是2014更名之前的精神分裂症,
今年在台灣推估會達到了十六萬人的總數,
這病症和遺傳相關,但多數是後天累積造成,
會因為幻覺與妄想,而產生異於常人的認知;
去年自強號火車上殺警,
昨天被一審無罪的兇手,是,
四年前砍小燈泡頭的兇犯,是,
所以因此,殺人不用償命究責對嗎,不是!
但法律看的,總是跟我們正常人很不一樣:
法院認為「被告在行為時,處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狀態,且妄想內容與犯案行為有著絕對關聯性」
法院認為若在任何案件中,當有犯罪行為出現時,卻處於不正常之精神狀態,就等同不具備完全責任;若因生理心理問題,而喪失「辨識能力」與「行為控制能力」,此時行為人就欠缺了行為或罪責能力。
嗯...
很文青...有理性...但少了人性...
⭐️
法律好有意思啊是不?
所以,殺正當執法的警察:無罪,
殺無行為能力幼童的:無期徒刑不判死,
正常者如北捷案的鄭捷,就速速送審以平民怨,
我是覺得我不知道看了什麼,因為我看不懂,
我覺得法律既是因人而定為人而生,
在面對案情內容時,要有人性,
而不是因法而法;
只是覺得很扯,不想動怒但看了氣。
精神病患很辛苦,精神病患的家人很辛苦,
其實這個社會都知道,更願意理解與幫助,
但當犯了罪,不是偷搶罵人這類事件,
而是上升到無差別殺人時,就該個案處理,
該死的,真的必須死,不然出去後再犯呢?
法官,檢察官,被告辯護律師 們,
真心的希望過往讓民眾不平的那些案,
你可以去被害者墳前上柱香,誠心解釋一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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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去你的。